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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寅与徐扬峰、徐炎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寅,徐扬峰,徐炎乔,杨匡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356号原告:陈寅,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徐扬峰,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徐炎乔,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兴灿,宁波市和济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凯凯,宁波市和济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匡梅,女,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兴灿,宁波市和济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凯凯,宁波市和济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寅与被告徐杨峰、徐炎乔、杨匡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杨峰、徐炎乔、杨匡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陈寅负担。审 判 员  王 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邹珂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