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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均秀与刘延安杜晓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均秀,刘延安,杜晓华,汤文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236号申请人:黄均秀,女性,汉族,1955年10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刘延安,男性,汉族,1956年07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杜晓华,女性,汉族,1962年0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汤文碧,女性,汉族,1955年04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黄均秀因与刘延安、杜晓华、汤文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黄均秀、龚耿浩以其所有并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的房屋,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均秀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延安、杜晓华、汤文碧的银行存款2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黄均秀、龚耿浩所有并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的房屋。本案申请费1680元,由三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小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