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执行刘某2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139号申请人:刘某1,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刘某2,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刘某1与刘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3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刘某2向申请人刘刘某1给付劳务费157000元及逾期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9000元、执行费2255元。被执行人刘某2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2银行存款16825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胡立伟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