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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执行刘某2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139号申请人:刘某1,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刘某2,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刘某1与刘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3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刘某2向申请人刘刘某1给付劳务费157000元及逾期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9000元、执行费2255元。被执行人刘某2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2银行存款16825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永涛审判员  胡立伟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