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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3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锦发、谢建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锦发,谢建红,曾宪卿,杨宴,杨巧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锦发,男,194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谢建红,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曾宪卿,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杨宴,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杨巧鹭,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吴锦发与谢建红、曾宪卿、杨宴、杨巧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本院轮候查封了谢建红���曾宪卿名下址于湖里区祥店里XX号地下一层XX号车位和湖里区祥店里XX号XX室房产。轮候查封了曾宪卿名下闽D×××××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本金210万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初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