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海清、李军平等与湖北泰维市政燃气管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清,李军平,湖北泰维市政燃气管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陈哲慰,湖北泰维市政燃气管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大冶金牛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2495号原告:赵海清,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原告:李军平,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骏晨、吴红梅(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泰维市政燃气管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路26号正信大厦21层2108-2011室。法定代表人:郭炳葵,执行董事。被告:陈哲慰,男,194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告:湖北泰维市政燃气管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大冶金牛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金牛镇虬川大道。负责人:陈哲慰,经理。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煜、史佳佳(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清、原告李军平诉被告湖北泰维市政燃气管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陈哲慰、被告湖北泰维市政燃气管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大冶金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清、原告李军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海清、原告李军平在本案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清、原告李军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27元免交。审 判 长 樊红敏人民陪审员 吴 洁人民陪审员 黎显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容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