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顾远航、北京仁远融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远航,北京仁远融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仁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财保4号申请人:顾远航,女,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申请人:北京仁远融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桐西路10号17层2单元2005室。法定代表人:白美荣,经理。被申请人:仁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桐西路10号17层2单元2005室。法定代表人:王仁,经理。被申请人:王仁,男,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顾远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仁远融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仁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仁名下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顾远航以其自己名下坐落于蓟州区人民东路棉纺厂家属楼8-11-102楼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先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人名下,坐落于蓟州区人民东路棉纺厂家属楼8-11-102楼房一套。二、对被申请人北京仁远融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仁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仁名下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顾远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德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瑞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