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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克某与张某、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某,张某1,程某,邢某,张某2,辛某,张某3,李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947号原告:克某法定代表人:吴某,男,1972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联社理事长,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职员,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社。被告张某1,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程某,男,1980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邢某,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张某2,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辛某,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张某3,男,1957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李某,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原告克某,法定代表人:吴某与被告张某1、程某、邢某、张某2、辛某、张某3、李某金融借款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8日立案,原告克某,法定代表人:吴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广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