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洪贤诉谢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贤,谢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民初740号原告:陈洪贤,女,住舒兰市。被告:谢海军,男,住舒兰市。原告陈洪贤诉被告谢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志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洪贤、被告谢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洪贤诉称:2015年3月15日,被告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出具借据一枚,近期原告向其催要,被告推脱不还,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谢海军辩称:他家是赌场,原告家放赌,钱是我在她丈夫手里拿的,钱是我们出去玩时在原告手里拿的,现在钱我都还完了,就差几百元。我有证据证明我还钱了,证据我拿了一个,原告的丈夫已经去世了。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被告谢海军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并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借款人民币4,000.00元整,生活用款,买籽种、化肥等,借黄金二社陈洪贤款。另查明,原告的丈夫已于2016年阴历9月初2日去世。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借据一枚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提供资金的义务,被告也应当及时偿还借款,现被告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当属被告违约,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被告辩称,借款已分几次共偿还原告丈夫3,700.00元,并出示了收据一枚,证明被告向原告的丈夫偿还了1,000.00元的借款,但原告当庭予以否认,且被告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志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春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