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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陈世东、王小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陈世东,王小芹,陈恒桃,丁红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3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住所地东台市。法定代表人:王亚军,该单位行长。被执行人:陈世东,男,1983年11月22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王小芹,女,1986年1月20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陈恒桃,男,1959年8月8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丁红明,女,1961年1月7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世东、王小芹、陈恒桃、丁红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5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陈世东、王小芹、陈恒桃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二、被告陈世东、王小芹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三、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对被告陈恒桃、丁红明抵押的位于东台市五烈镇人民路西侧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证号:东台市房他证五烈镇字第T0031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S0005908)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之后的价款在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7680元,减半收取3840元,由被告陈世东、王小芹负担,其中3200元由陈世东、王小芹、陈恒桃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世东、陈恒桃就全案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世东、陈恒桃从2017年4月起,每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10000元,从2018年起,每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20000元,直至2019年9月30日前还清,共计本息500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及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392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益华审判员  冯宝银审判员  路 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