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高生与郑新春、孟松枝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高生,郑新春,孟松枝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882号原告张高生,男,1963年6月5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郑新春,男,成年,汉族,住偃师市。被告孟松枝,1957年8月3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原告张高生与被告郑新春、孟松枝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张高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高生承担。审判员 郭东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静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