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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民初4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武汉华旗家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华旗家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刘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4789号原告武汉华旗家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华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平。被告刘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华旗家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华旗家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旗家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华旗家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华旗家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继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