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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徐石磊、东营华岳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石磊,东营华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徐石磊,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东营华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辛河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53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东营华岳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孙武路支行22×××05账户存款164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82×××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燕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荣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