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徐石磊、东营华岳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石磊,东营华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徐石磊,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东营华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辛河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53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东营华岳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孙武路支行22×××05账户存款164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82×××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燕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荣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