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宏基实业有限公司与郭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宏基实业有限公司,郭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622号原告:广州市宏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站西路24号。法定代表人:黄卓贤,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开放、胡圣根,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宏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宏基实业有限公司以其已经与被告郭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宏基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宏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20元,由原告广州市宏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瑞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晴卢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