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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行初字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姜贵等诉凤城市通远堡镇人民政府等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张朝森,姜甲森,姜贵,伊财有,凤城市通远堡镇人民政府,凤城市人民政府,凤城市通远堡镇林家台村第二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682行初字1号原告杨永,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凤城市通远堡镇林家台村村委会委员,住凤城市通远堡镇林家台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原告张朝森,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通远堡镇林家台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原告姜甲森,男,1944年4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通远堡镇林家台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原告姜贵,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通远堡镇林家台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原告伊财有,男,1953年11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通远堡镇林家台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光,凤城市草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凤城市通远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凤城市通远堡镇。法定代表人卢军生。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王城洋,凤城市通远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魏玉,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满族,通远堡镇经营管理站站长,住凤城市通远堡镇富民社区。被告凤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凤城市邓铁梅路**号。法定代表人高峻。职务:市长。委托代理人孙志刚,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满族,凤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住凤城市凤凰城。第三人凤城市通远堡镇林家台村第二村民组,住所地:通远堡镇林家台村。法定代表人臧庆杰,职务:组长。委托代理人王城洋,凤城市通远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永、张朝森、姜甲森、姜贵、伊财有不服被告凤城市通远堡镇人民政府2014年9月3日作出的通政[2014]130号《关于林家台村二组小王大沟高铁红线内征用部分林地权属的处理决定》及被告凤城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凤政复议[2014]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凤城市通远堡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通政(2017)27号关于撤销通政(2014)130号《的决定》,原告因此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张朝森、姜甲森、姜贵、伊财有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张朝森、姜甲森、姜贵、伊财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永、张朝森、姜甲森、姜贵、伊财有承担。审 判 长  于忆书审 判 员  鄂翠华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鄂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