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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林华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林华弟,夏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3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住所地安庆市。负责人:强勇,行长。被执行人:林华弟。被执行人:夏金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华弟、夏金红银行帐户存款1105710.7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