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2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杨林学与向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学,向洪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2民初474号原告杨林学,男,1969年1月12日生,彝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被告向洪敏,女,1974年9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户籍所在地普定县,现住普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学诉被告向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林学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林学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林学承担。审判员 刘坤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