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桂英、许成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英,许成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2118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英,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执行人:许成一,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申请执行人张桂英与被执行人许成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国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