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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宋会祥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会祥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1刑初7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会祥,男,1988年6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湖南省邵东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押邵东县看守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会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宋会祥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本院受理后,征得被告人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会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宋会祥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谢岚兰在其位于邵东县城书刊市场6栋4楼的租房内共同吸食了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许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7年2月1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宋会祥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谢岚兰和莫阳在其位于邵东县城书刊市场6栋4楼的租房内共同吸食了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许甲基苯丙胺。2017年2月13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宋会祥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谢岚兰、刘耀华和“邀伢子”(未查明身份)在其位于邵东县城书刊市场6栋4楼的租房内共同吸食了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许甲基苯丙胺。2017年2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宋会祥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谢岚兰、刘耀华在其位于邵东县城书刊市场6栋4楼的租房内共同吸食了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许甲基苯丙胺。2017年2月15日10时许,邵东县公安局民警在邵东县城三间房酒店625房间将被告人宋会祥、谢某及刘某抓获,并从被告人宋会祥身上搜缴出净重0.73克的甲基苯丙胺和5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4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宋会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谢某、刘某、莫某、宋某的证言,指认照片及微信转账记录的照片,提取笔录,邵东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鉴定报告,邵东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宋会祥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会祥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会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会祥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宋会祥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会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宋会祥的涉案物品白色苹果5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邵东县公安局上缴国库。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伍爱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钟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