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7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朝明与重庆嗣东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范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明,邓嗣东,范欣,重庆嗣东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7984号原告:李朝明,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劲,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嗣东,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范欣,女,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嗣东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云南路17号大众御湖苑1栋30-6,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9027618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明诉被告邓嗣东、范欣、重庆嗣东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朝明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韵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