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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沧区世乐建筑机具租赁站、青岛秋雨工贸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沧区世乐建筑机具租赁站,青岛秋雨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226号申请执行人:李沧区世乐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世乐,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卉,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秋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正克。申请执行人李沧区世乐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青岛秋雨工贸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鲁0213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3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曲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