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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行申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杨玉好、仙游县赖店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玉好,仙游县赖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行申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玉好,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仙游县赖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赖店镇涂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22003719715M。法定代表人曾振勇,镇长。委托代理人李宗琰,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玉好因诉仙游县赖店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3行终1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玉好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2015年4月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承包地实施的是强制交付土地行为而不是地面清障,属违法行政行为。2.2015年4月2日,申请人是被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强制扭送到镇政府,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关押在镇政府,限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并没有对申请人做劝解工作。3.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了被诉行政强制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确认被申请人2015年4月2日实施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扣押申请人财物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被申请人仙游县赖店镇人民政府提交意见称: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申请人于2015年4月2日在清障现场进行阻扰并有过激行为,被镇干部制止、追逐后将申请人扭送到镇政府设在赖店派出所的公调中心做劝解工作,无法证实被申请人有非法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和扣押财物的行为。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提起再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 判 长  林爱钦代理审判员  王有章代理审判员  康 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美芬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