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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财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洪与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洪,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财保367号申请人张洪,男,汉族,1966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王秀敏。申请人张洪与被申请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递交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申请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5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洪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5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沁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