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6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峰,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6050号原告:张广峰,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王伟,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峰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张广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广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8元,由原告张广峰负担。审判员 王建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佩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