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露欣与中山市伟隆制衣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露欣,中山市伟隆制衣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2820号原告:李露欣,女,1973年8月19日出生,澳门居民,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被告:中山市伟隆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平南村金台路*号*幢。投资人:李文安,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原告李露欣诉被告中山市伟隆制衣厂(以下简称伟隆制衣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露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伟隆制衣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露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工资56000元。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本人与被告关系一直很好,工资按月支付,但从2015年1月开始拖欠,直至2016年8月,共计拖欠工资5600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故诉至法院,希望判如所请。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提交的主要证据有:欠条。被告伟隆制衣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或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30日,被告伟隆制衣厂的投资人李文安出具欠条,内容为:“本厂伟隆制衣厂欠(李文安身份证号码:)欠李露欣工资款56000元,大写伍万陆仟元正。”欠款人落款处签李文安名并捺印。后经原告追讨工资未果,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李露欣起诉要求被告伟隆制衣厂支付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的工资合计56000元,有欠条作为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伟隆制衣厂不按约定支付工资是导致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负全部责任,应立即向原告支付工资56000元。被告伟隆制衣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伟隆制衣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露欣支付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的工资合计5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原告李露欣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伟隆制衣厂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志伟杨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