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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重庆展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行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重庆图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廖庆东,袁和平,钱云,黄恩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异30号异议人(被申请保全人)重庆展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东环路1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11661673B。法定代表人郭先伦,职务执行董事。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9087020292。法定代表人李新科,职务行长。被申请人重庆图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木凉乡玉岩铺村1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53235559N。法定代表人廖庆东,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廖庆东,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袁和平,女,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钱云,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黄恩容,女,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办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申请对异议人及其他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扣留了异议人(被申请保全人)重庆展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人民政府的应收工程款4400000元。异议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重庆展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裁定扣留的异议人在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人民政府的应收工程款中,包含民工工资,如扣留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也严重影响异议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异议人无法履行与他人的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更严重的是将使异议人在商业信誉、企业形象上遭受严重损失。该借款是重庆先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在水江镇“江府壕城”商业门面(评估价值6000000元)作为反担保给重庆市南川区宏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后,再由重庆市南川区宏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及放款通知给申请人后,申请人才发放的贷款。重庆市南川区宏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能力承担该贷款的担保责任,现在申请人申请扣留异议人应收工程款实属不公。综上,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异议人前述工程款扣留。本院查明,2017年2月21日,根据申请人提起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7)渝0119财保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申请人保全申请予以支持。同日,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作出(2017)渝0119执保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异议人在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人民政府的应收工程款4400000元。本院认为,本院采取的保全措施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并提供担保后,经审查后依法作出了民事裁定书和执行裁定书,分别裁定予以准许和实施。对异议人(被申请保全人)重庆展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川区南平镇人民政府的应收工程款4400000元予以扣留并无不当。异议人称“该工程款包括民工工资,扣留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也严重影响异议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异议人无法履行与他人的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更严重的是将使异议人在商业信誉、企业形象上遭受严重损失”,对此被申请人本可以通过积极履行贷款担保责任以抵消申请人提起的诉求,从而达到维护企业形象和消除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之目的。综上,对异议人所提保全提异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被申请保全人)重庆展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信川审判员  杨帮兰审判员  周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景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