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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1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穆连凤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连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21刑初4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穆连凤,男,1946年1月6日出生于青龙满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8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30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3月14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23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住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连凤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0、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穆连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8日上午6时许,在青龙满族自治县大巫岚镇窦家沟村穆某家大门外的路上,被告人穆连凤与穆某因胡同修路占地问题发生口角,穆某妻子陈某听到后从家出来,因此事和被告人穆连凤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穆连凤将陈某推倒在地致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穆连凤故意推搡被害人,致被害人陈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穆连凤定罪处罚。被告人穆连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穆连凤与陈某系东西邻居。2016年8月8日上午6时许,在青龙满族自治县大巫岚镇窦家沟村穆某家大门外的路上,被告人穆连凤与穆某因修路占地问题发生口角,穆某妻子陈某听到后从家出来,因此事又与被告人穆连凤发生口角。被告人穆连凤将陈某推倒在地致伤。陈某当时被送至青龙满族自治县医院治疗。经青龙县医院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青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青龙司鉴(2016)临鉴字第1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有关民事赔偿问题,被告人穆连凤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2万元。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陈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证实2016年8月8日6时许,陈有彬报警称:因为打道,陈某被穆连凤打伤,致使陈某住院检查治疗。公安机关于2016年9月29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14日,大巫岚派出所民警董志敏、庞磊在大巫岚镇窦家沟村穆连凤家地里将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穆连凤传唤至青龙县公安局进行讯问。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2016年8月8日早晨6点左右,我听见我对象穆某在我家大门外与人争吵,我就走到我家大门外,看见我家邻居穆连凤正在因为我家胡同内打路的事争吵,我问穆连凤说:“我家门前的路,我愿意怎么打就怎么打,管你什么事啊”,穆连凤说:“你家打路占我家地方呢,把模板撤回去”,我说凭啥我们撤啊,穆连凤开始骂人很难听,我说他早晚也遭报应。穆连凤继续骂我,我上前一步,我们面对面站着,说:“你再骂一句,”穆连凤也向前迈一步说你滚一边去,说完穆连凤用右手推我胸部一下,我被推倒在地上,我感觉后腰疼,起不来了。穆某上前推搡穆连凤,穆连凤和穆某摔在一起,后被我们庄的穆雨媳妇、穆兴媳妇和穆伟媳妇等人将他们拉开。4、被告人穆连凤供述,2016年8月8日早上,穆某用铁锹把我家留水沟的模板拆开,我知道后就从家出来在我家院外村主路我家的墙角处问穆某,说这是我的地方,穆某说不是我的地方,我们俩就争论起来,陈某(穆某妻子)从她家出来就奔我来用手想挠我,我当时用我的左胳膊抬起来往前一迎把陈某想挠我的手挡住,随即陈某就顺势坐在地上了,陈某就说腰疼,穆某看见陈某坐在地上就拿着铁锹轮起来打我一下,我用左胳膊挡一下,打在我的胳膊处,穆某就上来用双手掐住我的脖子,我被穆某摁在地上,我们俩就厮扯在一起,后被穆雨妻子、穆伟妻子、邱万贵妻子等人拉开。陈某被拉医院去了,我在8月11日去县医院住院检查治疗的。陈某当时用手挠我,她的手碰到我的胳膊了,所以我挡回去了。我当时想不能让她挠着我,想让她离我远点,所以我用胳膊挡的,陈某就坐在地上。被告人穆连凤在开庭时供述:陈某是被我推倒在地上的。5、证人穆某的证言(系被害人丈夫),证实2016年8月8日早晨5点30分左右,穆连凤从他家出来,他跟我说,他家墙外是他家的地方,我家支的模板不行,如果模板不撤就不让我们打路,我说墙外是我家地方,打路就得这么打。我们两人因此事争吵,还厮扯到一起,但是都没有动手。穆某骂我缺德遭报应之类的话。6点左右,我媳妇陈某从家出来,跟穆连凤争辩打路一事,穆连凤接着骂人,陈某向穆连凤跟前走,说你再骂一句,穆连凤也向陈某跟前走,穆连凤用手推陈某一下,将陈某推倒在地上。我和穆连凤也互相摔在一起,后被人拉开。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8日早晨6点左右,我推电动车从我家大门出来,我看见穆某媳妇陈某和穆连凤正在吵吵,穆连凤站在东侧,面朝西,穆某媳妇站在西侧面朝东,我看见穆连凤胳膊挥了一下,穆某媳妇就仰面躺在地上,我把车停在路边,走到穆某媳妇跟前将穆某媳妇搀扶坐到邱万贵家墙外边石头上了,我就走了。7、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当时我在家睡觉,听见外边有人吵吵,我起床到打架现场的时候,看见穆某媳妇陈某在地上坐着,我把陈某扶起来坐到边上石头上,我就回家了。8、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8日早上6点多,我和穆兴媳妇聊天,这时我们听见我们东面有人吵吵,我们就一起往打架的地方跑,到现场我看见陈某在地上坐着,我就去搀扶陈某,把陈某搀扶到南墙根过程中,陈某说她腰蹲了疼,后来他们双方还吵吵,但是没打架,我就走了。9、青龙满族自治县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诊断为陈某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10、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证实对陈某的伤情委托青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11、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对陈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并将通知书送达给被害人家属及被告人。12、青龙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1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打架现场地点方位,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14、调解书,证实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穆连凤与被害人陈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穆连凤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2万元。15、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穆连凤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对此要求给予从轻处罚。16、收条,证实陈某收到赔偿款2万元。1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穆连凤身份情况。除上述证据外,还有逮捕必要性说明、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刻录光盘说明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穆连凤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陈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当追究被告人穆连凤的刑事责任。但鉴于本案系邻里民间纠纷引起,且被告人穆连凤已年满70周岁,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此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穆连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刘建辉审判员  陈世民审判员  张东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鹿玉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