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终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徐德安、房祥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德安,房祥连,日照祥梅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3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德安,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祥连,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出生,司机,住日照市东港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祥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相家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59903403T。法定代表人:卢立菊,经理。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祥慧,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德安因与被上诉人房祥连、日照市祥梅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民初4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德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德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徐德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春燕代理审判员 刘 娜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