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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641苏为平与樊建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为平,樊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641号申请执行人苏为平,男,1961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郯城县。被执行人樊建峰,男,1989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苏为平所与被执行人樊建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民事调解书。其调解书主文载明:“一、被告樊建峰赔偿原告苏为平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于2017年1月26日之前支付6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支付5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剩余的5万元。原告苏为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樊建峰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苏为平可按总标的20万元在扣除被告樊建峰已付部分后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之间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四、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樊建峰负担,于2017年1月26日之前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苏为平。”2017年2月8日,申请执行人苏为平以被执行人樊建峰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苏为平与樊建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封了被执行人樊建峰的车辆登记信息,暂未扣押到该车辆,无法处置;通过房产管理中心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法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尚未到位的部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峰审判员 冯宪勇审判员 闫良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广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