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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青菊与贾凤英、邢顺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菊,贾凤英,邢顺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445号申请人王青菊,女,196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贾凤英,女,196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邢顺义,男,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2015)郑黄证执字第005363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贾凤英、邢顺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贾凤英、邢顺义名下的财产(具体内容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郭 强执行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