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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财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庚秋菊与杨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庚秋菊,杨成,庚秋菊,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114号申请人:庚秋菊,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孙吴县红旗街。被申请人:杨成,男,1969年2月1日出生,现住孙吴县红旗街喜成家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黑1124财保8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杨成在孙吴县喜成家园*号楼*单元***室的住宅一处。庚秋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庚秋菊与杨成已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杨成在孙吴县喜成家园*号楼*单元***室的住宅一处,该不动产登记号:20******。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