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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俊霞与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霞,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2民初1025号原告刘俊霞,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上村***号。法定代表人范宝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忠泽,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姚中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刘俊霞与被告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海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吴拴狗与被告中海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杨兴平与被告中海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杨成厚与被告中海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四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俊霞、吴拴狗、杨成厚,被告中海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中华、孙忠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俊霞诉称:2012年12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402760元,2013年3月1日,被告交付了房屋,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被告应于房屋交付后365日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否则应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截止2014年3月1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办理。现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为原告办理房产证,2、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以已付房款402760元的万分之一按日从2014年3月1日起计算至房产证办好之日止)。被告中海房地产公司辩称:办理房产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的权利,约定的是我们向登记机关提供办证的资料,应该驳回原告主张办理房产证的请求。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不应是房屋的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应当扣除登记机关办证的合理时间。原告主张的从2014年3月1日起计算没有问题。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3日,中海房地产公司(出卖人)与刘俊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俊霞购买的商品房为湖滨区和平路二街坊大中海商业文化广场C区7幢2单元13层1305号房,建筑面积共119.24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3377.73元,总金额402761元整。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7月18日前,将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不退房,出卖人按日向××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刘俊霞向中海房地产公司支付房款402761元。后中海房地产公司向刘俊霞发出入住通知书,刘俊霞于2013年3月1日正式办理交付手续后,多次催促中海房地产公司办理房产证,但一直未办理,现刘俊霞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刘俊霞与被告中海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被告中海房地产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其未履行办证义务,应承担赔偿延迟办理房地产产权证书违约金的责任。关于违约金计算方式,合同约定××不退房,出卖人按日向××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该违约金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刘俊霞请求被告中海房地产公司支付自2014年3月1日起至房产证办好前的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刘俊霞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其90日内办理完毕。二、被告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俊霞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违约金(按已付房款402761元的日万分之一自2014年3月1日起计算至房屋所有权证办好之日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被告河南三门峡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路人民陪审员  张艳人民陪审员  王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