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小艳、张攀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艳,张攀锋,韩留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8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艳,女,生于1980年11月22日,汉族,住禹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攀锋,男,生于1978年2月22日,汉族,住禹州市。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戴维,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留成,男,生于1956年12月24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赵锦红,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小艳、张攀锋因与被上诉人韩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4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是通过王光辉账户进行还款,且本案双方当事人对还款数额有异议,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应通知王光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1民初42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440元退回上诉人张小艳、张攀锋。审 判 长 信宏敏审 判 员 谢新旗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向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