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安市支行与刘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安市支行,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安市支行住所地北安市负责人:高亚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起燕,该行清收员。被执行人:刘敏,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原住北安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安市支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181执2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成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