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3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文利与佘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利,佘辉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3189号原告张文利,女,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住址陕西省蒲城县,委托代理人许鹏飞(原告丈夫),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天门市,被告佘辉民,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利撤回对被告佘辉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吕 珍 兰人民陪审员 徐 鲁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心宜(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