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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8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杭州曼蔻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查建平、黄金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曼蔻纺织品有限公司,查建平,黄金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8236号之一原告:杭州曼蔻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和睦桥村12组20号1楼。法定代表人:倪国平。委托代理人:陈逸嫣、何长明,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建平,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告:黄金江,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金峰,浙江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曼蔻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查建平、黄金江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查建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诉请系买卖合同质量违约引起的纠纷,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并非产品责任纠纷。而被告查建平、黄金江所在地均为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要求移送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之间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还是产品责任纠纷,即原告提起的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产品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危险的,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引发的纠纷。因此,原告提起侵权之诉的前提是产品存在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从原告诉请的内容来看,其认为被告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并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差额损失,显然不是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或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导致的后果,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缺陷”的定义。因此,原告提起的应为违约之诉,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而被告黄金江住所地在湖州市吴兴区,目前被告查建平经常居住地亦在湖州市吴兴区;双方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履行义务一方亦为被告方。综上,本案依法应由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被告查建平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查建平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管辖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查建平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 燕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周燕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昕?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