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1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俊国与李淑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国,李淑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1民初889号原告杨俊国,男,1969年7月4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阜蒙县。被告李淑梅,女,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原告杨俊国诉被告李淑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撕打原告致原告受伤住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各项合计5328.92元。被告辩称,没打原告,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居民。2016年7月15日7时许,在原告家附近,因琐事双方发生争执、厮打,在此过程中被告致原告受伤,当日原告入住阜新蒙医药研究所治疗4天;诊断为脑梗塞、胃炎、左侧腕关节擦皮伤。本案的赔偿范围,原告医疗费3578.92元、误工费132元(参照2016年辽宁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日33元×住院4天)、护理费132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女杨丽敏护理,杨丽敏系农民,参照2016年辽宁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日33元×住院4天)、伙食补助费200元(参照阜新地区普通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日50元×住院4天)、交通费酌定200元,各项合计4242.92元。另查明,阜蒙县公安局因被告殴打原告,于2016年9月7日给予被告二百元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经原、被告当庭陈述、对质,并经对相关证据的质证、审核,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琐事厮打过程中致原告受伤,双方均有责任;且原告主张的损失包含与此次损害无关的部分,所以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在依法认定的范围内,按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俊国医疗费及各项损失合计4242.92元,由被告李淑梅赔偿1697元。判决生效后即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