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马林海与赵贤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海,赵贤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3民初579号原告马林海,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15日,住甘肃省临夏县。身份证号:×××。被告赵贤雅,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30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赵明,临夏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林海诉被告赵贤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林海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林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0元,由原告马林海负担。审判员 祁永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