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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马林海与赵贤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海,赵贤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3民初579号原告马林海,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15日,住甘肃省临夏县。身份证号:×××。被告赵贤雅,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30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赵明,临夏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林海诉被告赵贤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林海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林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0元,由原告马林海负担。审判员  祁永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