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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兆成、蒋秀兰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成,蒋秀兰,江春,王某1,王某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2057号原告:王兆成,男,68岁。原告:蒋秀兰,女,64岁。原告:江春,女,45岁。原告:王某1。原告:王某2。法定代理人:江春,女,45岁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白,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纬西路北侧碧水绿都商业7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成、蒋秀兰、江春、王某1、王某2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月立案。原告王兆成、蒋秀兰、江春、王某1、王某2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兆成、蒋秀兰、江春、王某1、王某2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兆成、蒋秀兰、江春、王某1、王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7元,减半收取1733.5元,由原告王兆成、蒋秀兰、江春、王某1、王某2承担。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