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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3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达某某、叶某与格某、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尔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某某,叶某,格某,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32执40号申请执行人:达某某,男,藏族,四川省若尔盖县人,现住若尔盖县岭嘎村。申请执行人:叶某,男,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现住成都市龙泉驿区中街。被执行人:格某,女,藏族,四川省若尔盖县人,现住若尔盖县达扎寺镇精品街。被执行人:巴某,男,藏族,四川省若尔盖县人,现住若尔盖县嫩哇乡中村。本院在执行达某某、叶某申请执行格某、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达某某、叶某申请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2016)川3232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万 林审判员 白玛仁青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张军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