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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奎志与赵作允、于海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奎志,赵作允,于海江,闫建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350号原告:杨奎志,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生,住荣成市。被告:赵作允,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生,住威海市高区。被告:于海江,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闫建军,男,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伟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