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奎志与赵作允、于海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奎志,赵作允,于海江,闫建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350号原告:杨奎志,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生,住荣成市。被告:赵作允,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生,住威海市高区。被告:于海江,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闫建军,男,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伟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