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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异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庆丰集团吉林晶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吉林晶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吉林晶辉肥料有限公司,吉林晶辉北方粮油有限公司,郭广辉,赵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异790号案外人:郭广臣,男,197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负责人:孙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莹,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庆丰集团吉林晶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郭广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吉林晶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法定代表人:郭广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吉林晶辉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法定代表人:郭广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吉林晶辉北方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法定代表人:郭广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广辉,男,1974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赵东梅,女,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审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诉被告庆丰集团吉林晶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吉林晶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吉林晶辉肥料有限公司、吉林晶辉北方粮油有限公司、郭广辉、赵东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吉民初9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43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6年11月15日,我院保全查封登记在赵东梅名下的、车牌号为GE99**的路虎神行者小型越野车一辆。2017年2月20日,我院立案受理郭广臣向本院提出的案外人异议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广臣异议称,请求依法解除对郭广臣于2013年10月12日所购买的仍登记在赵东梅名下的路虎神行者小型越野车(车牌号为吉GE99**)的保全查封。理由为,2103年10月12日,郭广臣以50万元价款购买了涉案车辆,并当即交付使用至今。提交四组证据,第一组,2013.10.12郭广臣与赵东梅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协议,赵东梅出具的收款收据。第二组,2014.3.18郭广臣投保的“商业车险保险单抄单”,2015.2.17郭广臣投保的“商业车险保险单抄单”,2016.5.25郭广臣投保的“商业车险保险单抄单”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批单”。第三组,机动车登记证书。第四组,2016.12.26德惠市龙腾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本院查明,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诉被告庆丰集团吉林晶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吉林晶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吉林晶辉肥料有限公司、吉林晶辉北方粮油有限公司、郭广辉、赵东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吉民初9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43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6年11月15日,我院保全查封登记在赵东梅名下的,车牌号为GE99**的路虎神行者小型越野车一辆。另查明,我院查封涉案车辆时,《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为赵东梅。本院认为,2016年11月15日,我院保全查封的车牌号为GE99**的路虎神行者小型越野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为赵东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故案外人郭广臣以涉案车辆为其购买已归其所有要求本院解除查封,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郭广臣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华子琳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代理审判员  苟东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常 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