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谢次平与仝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次平,仝德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071号原告:谢次平,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仝德平,公民身份证号码不明,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现住鄂尔多斯市。原告谢次平诉仝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无法联系,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白 浩代理审判员 于 洋人民陪审员 孙玉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