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62李兵申请执行梁洪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兵,潘润坪,梁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李兵,男,汉族,1984年7月30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被执行人潘润坪(又名潘润平),男,汉族,1976年9月7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被执行人梁洪梅(又名梁朝梅),女,汉族,1982年1月26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关于李兵申请执行潘润坪、梁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3)瓮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潘润坪、梁洪梅差欠原告李兵借款本金16000元,被告潘润坪、梁洪梅自愿于2014年3月20日前偿还2000元,于2014年6月20日前偿还2000元,于2014年12月20日前偿还2000元,于2015年3月20日前偿还2000元,于2015年6月20日前偿还2000元,于2015年12月20日前偿还2000元”。因被执行人潘润坪、梁洪梅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兵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潘润坪、梁洪梅下落不明,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兵于2017年1月17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予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向村委会及其父母调查了解二被执行人下落,二被执行人长期在福建务工,具体下落不明。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潘润坪、梁洪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兵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兵发现被执行人潘润坪、梁洪梅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俊丽审判员 余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