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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泽斌与苏丕雄、丁延琴、白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泽斌,苏丕雄,丁延琴,白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张泽斌,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迎宾路340号。被执行人苏丕雄,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源区居民,住甘泉县城内姚店村。被执行人丁延琴,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源区居民,住甘泉县城内姚店村。被执行人白怀林,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劳山乡林业局职工,住该局家属楼。本院在执行张泽斌与苏丕雄、丁延琴、白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7民初4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苏丕雄、丁延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丕雄、丁延琴向申请执行人张泽斌支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2%,从2016年2月20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白怀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张泽斌于2017年4月24日向我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李延平执行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阳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