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民初26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黄周芸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弘,黄周芸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26313号原告陈弘,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黄周芸玲,女,1993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四川省资阳市。原告陈弘与被告黄周芸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受理。2017年4月1日开庭审理。2017年4月24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弘撤回起诉。本案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陈弘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23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61.50元,由原告陈弘负担。审 判 长 陈 莉人民陪审员 王璧瑛人民陪审员 葛秀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智伟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