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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济南佳兴置业有限公司与李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佳兴置业有限公司,李轩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佳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周兴隆,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轩,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上诉人济南佳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轩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佳兴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7)鲁0181民初3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7年1月,李轩作为原告要求被告济南佳兴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诉至原审法院。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济南佳兴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与本案相同的案件众多,属于在本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请求将案件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所出售的房产为位于山东旅游职业学校以西、经十东路以南的商品房。被告济南佳兴置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明其住所为山东省章丘市,位于山东省章丘市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与本案相同的案件虽然较多,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特征,不属于在本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济南佳兴置业有限公司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济南佳兴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本案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李轩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等而引发的纠纷,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普通民商事纠纷,不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和涉案房产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芳艳审判员  刘 卫审判员  杨广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