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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与田小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田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840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田小勇,男,汉族,1960年9月30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与田小勇罚金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丽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