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某某、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某某,程某某,黄某某,黄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006号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董伟,该社理事长,身份证号:4127281974********。统一信用代码:914116817067119128。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海生,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部经理。被告:肖某某,男,汉族,1981年3月19日生,住项城市。被告:程某某,女,汉族,1981年2月6日生,住项城市。被告:黄某某,女,汉族,1969年5月11日生,住项城市。被告:黄某,女,汉族,1971年11月7日生,住项城市。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某某、程某某、黄某某、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项城市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经本院向原告催缴诉讼费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位红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