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史广春诉丁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广春,丁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3民初1071号原告:史广春。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盼,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维。原告史广春诉被告丁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广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维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广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违约金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7月22日,逾期违约金按30%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被告丁维未答辩、未提供证据、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告史广春起诉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史广春与被告丁维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借了款项,被告应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史广春借款10000元、违约金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2.50元,由被告丁维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