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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颜良淇与梁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良淇,梁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474号原告:颜良淇,男,汉族,1970年5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成,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德坤,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梁保,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原告颜良淇诉被告梁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 华人民陪审员  陈达生人民陪审员  严勇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章碧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